为切实做好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规范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联合省人社厅制定了《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32号)和《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重点用于引导激发社会创业创新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适应市场需求、发展潜力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和创业项目,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支持创业、突出重点、统筹使用、绩效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分配科学合理、安全高效。
(一)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县补助。每年对认定的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县总共给予1000万元的扶持,主要用于打造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孵化基地、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街、示范社区、农民工创业培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及开展创业指导等。补助资金如有结余,纳入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二)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创业型城市,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主要用于扶持创业典型、开展创业指导、强化创业培训、提升创业服务能力、营造创业氛围等。
(三)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补助。对入孵企业提供相关费用减免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创业实训设备购置费及创业指导服务、培训费用等方面。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四)创业典型补助。对经省级人社部门评选认定的创业明星或创业典型,符合吸纳就业3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可给予每户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入孵初创企业补助。对进入省级及以上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小微企业,符合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36个月以内,带动3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可给予每户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补助。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始创业,符合连续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可给予每户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返乡人员创业补助。对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并吸纳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3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创业项目补助。对专家评审认定的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吸纳就业多的优秀创业项目或参加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且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九)创业大赛等补助。对省级人社部门、省级及以上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开展的各类创业大赛、创业博览会、创业就业论坛、创业宣传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扶持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省人社厅负责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及推动组织实施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负责下拨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不包含教育部门扶持在校大学生就业创业范围。
第八条 资金申报。符合条件的省直项目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直接向省人社厅申报项目资金需求。市州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从当地可行的项目中综合评审后形成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资金需求申请报省人社厅。
第九条 资金分配。对省直项目单位申请的项目资金,由省人社厅综合评审确定支持的项目资金,于每年4月底前将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对市州申请补助的项目资金,省人社厅要根据各地申报的项目资金情况,结合创业工作完成情况,综合研究确定支持的项目资金,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报送省财政厅。
对执行周期长,需要跨年度扶持的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如果不发生变化,以后年度可不另行申报。
第十条 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人社厅的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拨付资金。用款单位属省直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下拨资金。市县财政和人社部门按照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和要求,在收到省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一条 省人社厅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扶持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的单位,在下年度资金分配中给予倾斜补助;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单位,削减或取消下年度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要强化内部财务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资金,相关人员在资金项目审核、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市、县有关部门及有关用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被列为省级试点区域或试验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已经享受相关扶持补助的,不再列入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范围。已经享受了市州上述创业扶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列入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级安排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