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发生以来,甘肃省财政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在严格落实财政部各项财税政策的同时,结合甘肃实际,及时研究制定系列财税政策措施,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发挥作用,是财政部门的重要任务。为帮助社会各界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甘肃省财政厅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分类梳理形成了《甘肃省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
今天带您了解面向企业的政策措施!
目录速读
1.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使用贷款资金有哪些要求?
2.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哪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3.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如何确定?
4.财政贴息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如何发放?
5.贷款贴息条件是怎样的,贴息力度如何?
6.企业如何申请财政贴息资金?
7.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请?
8.在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请?
9.如何申请免收农业信贷担保费?
10.如何支持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发展?
11.如何支持农产品收储加工?
12.如何支持乡村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13.对生猪养殖企业有什么支持政策?
14.就近吸纳农民工就业奖补政策有什么调整变化?
15.人社部门认定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补贴怎么申请?所需资金从什么渠道解决?
16.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如何支持疫情防控和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17.保障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的相关企业如何申请应急周转基金?
18.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9.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0.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21.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鼓励社会各界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22.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申请?
23.对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如何处理,如何申请?
24.对免税进口物资,如何快速办理通关?
25.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26.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措施?
27.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否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28.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措施,各地如何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
29.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有哪些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30.疫情期间如何推进电子化采购?
31.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如何进行?
(一)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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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使用贷款资金有哪些要求?(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对2020年新增的①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②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使用优惠贷款要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和省上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和省上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哪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贴息资金支持的企业包括五大类:一是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二是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四是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五是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3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如何确定?(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①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汇总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认。②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部署要求,研究确认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企业名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4
财政贴息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如何发放?(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①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人民银行向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9家银行在甘分支机构向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②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在甘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纳入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的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支持。
5
贷款贴息条件是怎样的,贴息力度如何?(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①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贴息,省级财政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4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②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在金融机构提供不高于合同签订日之前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优惠贷款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优惠贷款利率的50%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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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当地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省财政厅。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审核结算贴息资金;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省财政厅审核结算贴息资金。
各地财政部门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企业贴息资金支持扩大产能。省级企业直接向省工信厅申请,省工信厅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及时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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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请?(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一是延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对已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若感染新冠肺炎,可展期一年还款,财政给予政策贴息。二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金〔2019〕60号)有关规定,向当地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
8
在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请?(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答:积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2020年担保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担保额。企业可向其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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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免收农业信贷担保费?(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答: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甘财农〔2020〕17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对所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仓储、加工、销售的贷款担保申请人,免收担保费。同时,积极发挥担保增信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农业经营主体,取消反担保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担保资格的农业经营主体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可向所在区域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提出免收担保费申请,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将按规定审核后,执行疫情期间免收担保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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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支持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发展?(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答:疫情期间,省财政厅将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统筹整合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省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在支持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基础上,对服务型农民合作社给予倾斜支持。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引导农民合作社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统一配送种子、化肥、农膜等农业生产物资,鼓励农民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代耕、代种、农机、植保等服务;鼓励支持有加工、包装、储运和配送能力的农民合作社为市场做好疫情中的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稳定保障供应。具体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范围由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可按规定向本地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享受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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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支持农产品收储加工?(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答:疫情期间,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对承担收储、加工果蔬、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的农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屠宰加工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增信担保。省、市、县三级财政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增鲜活农产品收储加工专项贷款适当予以贴息支持,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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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支持乡村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答:2020年,结合我省乡村冷链保鲜库建设规划,省财政将统筹中央和省级农业生产发展等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新建库容100-1000吨中小型保鲜库,按照库容100吨1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每座保鲜库最高奖励100万元。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需按规定向本地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由本地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兑付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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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养殖企业有什么支持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
答:2019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企业流动资金予以贴息支持。2020年,根据中央部署,进一步适当扩大贴息范围,将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将规模猪场认定标准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在继续支持大型养猪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中小型养殖场倾斜,全力支持生猪产业稳产保供。具体贴息比例、贴息时限、贴息对象等,由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可按规定向本地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本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无误后兑现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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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吸纳农民工就业奖补政策有什么调整变化?(咨询处室:第一部分省财政厅社保处、第二部分省财政厅扶贫开发处)
答:疫情防控期间,一是对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至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标准从100元/人提高到200元/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落实。二是允许贫困县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就近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给予奖补,并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对奖补标准进行调整,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奖补标准,从1000元/人提高到3000元/人,人均增加2000元;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奖补标准,从2000元/人提高到5000元/人,人均增加3000元,鼓励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就近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具体由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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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认定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补贴怎么申请?所需资金从什么渠道解决?(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扶贫开发处)
答:疫情防控期间,经县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扶贫车间(含东西部帮扶省市在我省创建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对其运输费按50%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列支。补贴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运输协议或合同、产生的运输费发票、高速公路过路费发票等资料,具体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补助兑现办法并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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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如何支持疫情防控和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答:充分发挥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优先向保障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相关企业投资,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投项目和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投资。根据《省委 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2020〕5号)要求,对有需求的新投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对项目投资首先推荐由项目所属产业的子基金进行投资,如子基金投资存在困难,则由引导基金直投。
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按照环境保护、安全节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对我省长远发展的具有重大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主要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投资的重大项目,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型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省外投资项目,或合同利用外资在5亿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各市州政府和省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省商务厅(省经合局)审核并提出责任分工建议,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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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及重点项目建设的相关企业如何申请应急周转基金?(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答: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应急周转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转贷服务,进行过桥资金支持。企业向银行(兰州银行、甘肃银行、甘肃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及下辖各行社、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浦发银行兰州分行、浙商银行兰州分行以及中信银行兰州分行)提出续贷转贷需求;银行审核后,向甘肃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推荐该企业为应急周转基金借款人;甘肃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审核借款企业相关资质符合放款条件后,与承贷银行及借款企业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借款企业预交资金使用手续费,应急周转基金直接向借款企业进行放款。应急周转基金使用手续费率为0.0278%/天(即10%/年),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费用(4天起算,不足4天按4天计算)。
(二)税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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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我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其中甘肃省发改委已发布4批名单,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财政部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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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①国家出台政策:
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财政部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②省级出台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实行“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即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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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①国家出台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甘肃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②省级出台政策:
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租方如取得地方给予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与此政策不叠加享受。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实行“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即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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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鼓励社会各界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为鼓励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我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财政部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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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申请?(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的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受赠人范围等,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关于申请方式,由受赠人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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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如何处理,如何申请?(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含当日)向其所在地海关补办减免税手续后,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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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税进口物资,如何快速办理通关?(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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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税政处)
答: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我省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具体如下:
一是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冠肺炎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二是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三是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上述政策自2020年1 月1 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财政部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四是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该政策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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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措施?(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0号),在全省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明确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自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具体由参保地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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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否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根据省上有关文件中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的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具体由参保地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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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措施,各地如何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甘医保发〔2020〕22号文件规定,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自2020年2月起,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具体减半征收的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小于6个月可实施缓缴政策,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决定。为应对疫情,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在实施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二是统筹地区要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三)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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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有哪些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答: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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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如何推进电子化采购?(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答: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开辟了疫情专区,发布与疫情相关物资信息,促进供需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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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如何进行?(咨询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答: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受理时间为工作时间)并及时公布受理电话及邮箱。投诉受理回执等相关文书及文件,要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待疫情结束后可依据相关当事人申请提供纸质文件。已现场受理正在办理的投诉处理事项,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办理,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作出案件处理决定,并告知相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