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财企〔2013〕32号
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委,省直管县财政局、工信局:
为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和《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5月8日
附件:
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按国家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界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向非公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专项资金的8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2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工信委审定并下达当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用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清洁生产的项目。
(二)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用于: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省市县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经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两种方式,每个企业或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其中: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每个项目单位连续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